安置房里的遗嘱难题:代书遗嘱见证人数量引发的继承纠纷

2026-08-02427阅读房产抵押纠纷

在武汉东西湖区,一栋还建安置房内,七旬老人刘伯临终前请来两位邻居,由其中一人执笔,另一人见证,在病榻前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那套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安置房留给了常年照顾自己的小女儿刘芳呗。刘伯去世后,大儿子刘强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理由是“只有两个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兄妹对簿公堂。这一案件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出乎许多人意料:遗嘱有效,刘芳依约继承安置房。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代书遗嘱究竟需要几个见证人。


关于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数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写得十分明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两个见证人是法定最低门槛,缺一不可。可为何仍有大量纠纷围绕“见证人数”展开?根源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在场见证”的理解存在分歧。并非所有的“两个见证人”都能让遗嘱站得住脚。


我关注到的另一则案例更具代表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遗产纠纷,当事人立遗嘱时请了两位见证人,但其中一位中途离开去倒水,回来时遗嘱已经写完了大半,他仅见证了遗嘱人签字环节。法院最终认定,该见证人未全程在场,不符合“在场见证”的实质要求,遗嘱被判定无效。这一判决打破了很多人“只要人数凑够就行”的朴素认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包括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书写、遗嘱人确认、签字这多个环节。若中间有断档,哪怕只有一分钟,都可能动摇遗嘱的效力基础。


安置房里的遗嘱难题:代书遗嘱见证人数量引发的继承纠纷

回到安置房这个特殊场景。不同于商品房,安置房在立遗嘱时往往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少老人觉得“房子还不是我的”,于是拖延订立遗嘱。实际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只要是合法财产,即便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只要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权属来源清晰,当事人对安置房的期待利益就可以作为遗产予以处分。刘伯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遗嘱有效,除了见证人数量达标、全程在场外,还得益于遗嘱中对安置房权属来源的明确记录,以及见证人出庭时对订立过程的生动还原。


这类纠纷还给房产律师提了个醒。办理涉及安置房的代书遗嘱业务时,除了核对见证人人数与身份,更应关注三个操作细节。其一,见证人必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刘强曾主张两位见证人中的一位与刘芳是同楼邻居,存在偏袒嫌疑,但因无法举证而被驳回;其二,遗嘱中应写清房产的具体指向,包括拆迁协议编号、房屋坐落、面积,防止日后因标的物不明产生二次纠纷;其三,建议全程录音录像,虽非法定要件,但在双方对遗嘱真实性各执一词时,影音资料是法院采信的关键补强。


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亦强调,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形式与实质并重,不能因轻微的瑕疵而轻易否定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立场在2023年各地法院的裁判中愈发清晰。说到底,两个见证人只是最低配置,真正决定遗嘱生死的,是“见证”这件事有没有做到位。对普通家庭而言,与其在老人弥留之际仓促凑人,不如趁意识清醒、身体尚可时,聘请律师或公证员规范操作。安置房本是安居之所,别让遗嘱瑕疵演变为手足相争的导火索。法律尊重每个人的最后一次心愿,但它只尊重那些按规则表达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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