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费之争:当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如何守住权益

2026-08-06455阅读房产抵押纠纷

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僵局,往往不是从对抗开始的,而是从一张评估报告开始的啊。武汉某老城区商铺业主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她的临街商铺因市政道路拓宽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给出的评估单价仅为同地段市场成交价的六成。更令她不解的是,签约期限截止前,征收方抛出一份“拆迁奖励费方案”,要求在十五日内签约可额外获得八万元奖励,逾期则视为放弃。一边是明显偏低的评估价,一边是随时可能消失的奖励费,周女士陷入了两难。


类似情形在近年征收纠纷中并不少见。2024年,武汉房产保全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将这一矛盾推到了法律审视的前台。该案中,被征收人刘先生拥有的一套住宅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得出的单价为每平方米一万二千元,而周边二手住宅成交价已普遍超过一万八千元。征收方坚持按评估报告补偿,同时设置阶梯式奖励费:前十日签约奖励五万元,第二十日降至两万元,此后归零。刘先生委托律师后,代理律师并未急于起诉,而是先对评估程序展开了系统性审查。


审查发现了关键问题: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也未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时点早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个月,期间该区域房价已明显上涨;更重要的是,评估报告缺少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盖章,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代理律师据此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在复核程序未获实质回应后,律师代理刘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法庭上,征收方坚称补偿决定依据合法评估报告作出,且已提供奖励费作为额外优惠。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存在形式缺陷,导致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缺乏合法依据。同时,法院指出,奖励费系征收方自行设定的激励措施,不能替代或弥补法定补偿义务,更不能成为诱导被征收人接受不合理补偿的手段。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作过程中,评估机构被依法重新选定,新评估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补偿单价上调至每平方米一万七千五百元,刘先生最终获得的补偿款较原方案高出四成以上。


这一结果背后,折射出征收补偿实务中一个普遍性的认知误区:许多被征收人以为奖励费是“额外好处”,急于领取以弥补评估价偏低的损失。但法律逻辑恰恰相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偏低本身即构成违法补偿的起点,奖励费但是是征收方在违法基础上营造的“相对优惠”幻觉。若被征收人因担心失去奖励费而仓促签约,等于将本应属于法定的市场价补偿,置换为一次性的、可随意调整的政策性奖励。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再审裁定中明确,奖励费属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激励措施,其性质不同于补偿款,不能作为认定补偿是否合理的依据。湖北、江苏等地高院亦有判例认为,若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补偿基数偏低,即便被征收人已领取奖励费,仍有权主张重新评估补偿。这意味着,奖励费的领取并不当然构成对补偿方案的认可,但若签约并腾退房屋,再行维权则可能面临已履行完毕的障碍。因此呢,被征收人在签约前充分行使异议权、申请复核权,并保留对评估程序的审查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节点。


回到周女士的处境,她最终在律师协助下,向征收部门提交了书面异议,要求公开评估机构选定记录,并申请重新评估。征收部门在压力下同意重新选定评估机构,新评估价显著提升。她并未放弃奖励费,但已不再将其视为决定签约的主要理由。这一过程揭示的行业启示是:拆迁补偿的博弈,表面上是数字之争,实质上是程序正义之争。评估价偏低时,首要任务不是讨价还价,而是检验评估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市场逻辑。奖励费的出现,常常是征收方对程序瑕疵的“软性覆盖”,被征收人若因此呢放弃对评估基数的质疑,反而落入法律上的被动。


拆迁奖励费之争:当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如何守住权益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治框架,始终以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与财产权为基点。评估价过低时,法律赋予的救济通道并非狭窄,关键在于被征收人是否能在签约前抓住程序审查的窗口期。拆迁奖励费的诱惑再大,也大但是一纸合法有效的补偿决定所带来的长期保障。当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时点的确定、估价方法的运用都经得起法律检验时,补偿结果才有坚实的立足之地。而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更应提醒每一位面临征收的普通人:先审视评估的合法性,再权衡奖励的诱惑力,这才是守住自身权益的正确次序。


评估价偏低; 征收补偿; 程序审查; 房产保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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