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批不下来,继承的房产能退吗?——从一起真实案例看购房人的解约权边界
买房途中,按揭贷款突然被银行拒绝,对于已经支付了定金甚至首付款的购房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啦。而如果这套房子还是通过继承所得、产权本就存在特殊背景,问题就更复杂了:贷款批不下来,到底能不能退房?退房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在近三年的房产法律纠纷中反复出现,尤其是在部分银行收紧房贷审批、继承房产因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众多而屡屡被拒贷的背景下,几乎成了“高频雷区”。
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法律前提:按揭贷款批不下来,并不当然等于购房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贷款审批未通过,通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除非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准则合同解除、定金返还”,否则购房人单方退房,极有可能构成违约。
但是,一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却让这个看似固化的规则出现了一个重要切口。案件发生在2024年,地点是华东某省会城市。当事人张女士通过继承取得父亲遗留的一套老式高层住宅,该房产此前由其父亲与继母共同居住,继母在父亲去世后仍住在此处。张女士与买受人王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售价480万元,约定王先生支付150万元首付,剩余330万元通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同时注明:“如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应于15日内补足差额;逾期未补足,视为根本违约。”

王先生随后向一家股份制银行申请按揭,但银行以“该房产存在共有人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继承人之间尚有未决民事案件”为由拒绝放款。原来,张女士的继母在父亲去世后曾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虽在一审中败诉,但二审尚未开庭,房产登记簿上仍标注“涉及诉讼”状态。银行风控部门据此认定产权存在瑕疵,直接驳回贷款申请。
王先生得知贷款失败后,立即向张女士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的150万元首付款。张女士则认为,贷款批不下来是王先生的“自身原因”,合同中已约定其应补足差额,否则构成违约,故不仅拒绝退款,还要求没收定金并索赔房屋贬值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委托该律所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非简单的“贷款失败能否退房”,而是“贷款失败的原因究竟归责于谁”。律所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一个关键论点:贷款审批失败的直接原因,是张女士未能提供清晰、无争议的产权证明文件,且其继承人身份本身存在未被最终裁判确认的法律障碍。也就是说,王先生贷款失败并非“自身资信不足”或“收入证明不合格”,而是出卖人未能履行“保证标的物权利无瑕疵”的合同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若因权利瑕疵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合议庭认为,张女士作为出卖人,在签约时未如实告知房产存在诉讼状态,也未在诉讼终结前采取有效方式消除银行疑虑,属于未尽到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王先生因贷款失败而退房,不构成违约,张女士应返还全部首付款,并赔偿王先生因此呢支出的贷款申请费用及公证费用共计2.3万元。判决一出,在当地房产交易圈引发不小震动,也提醒了众多继承房产的出卖人:并非“贷款失败”就等于“买家违约”,产权瑕疵可能成为败诉的致命伤。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个案件至少给出三个实务信号。第一,对于购房人而言,如果贷款失败是因为房屋本身的权利瑕疵或登记障碍,而非自身信用问题,应当果断主张“不可归责于双方”或“出卖人违约”,而非默认自己需要承担违约后果。第二,对于出卖方,尤其是通过继承取得房产的当事人,在挂牌出售前务必完成继承人身份确认、共有人放弃声明、以及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终结。否则,不仅交易难以完成,还可能反被买家追偿。第三,对于中介和律师的启示在于,涉及继承房产的买卖合同,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贷款审批前置条件”和“产权瑕疵披露义务”,并建议在签约前取得银行书面预审意见,从源头上防范纠纷。
回到最初的问题:按揭贷款批不下来,继承的房产能退吗?答案是——能,但前提是贷款失败的根源不在买家。如果银行因房屋产权存疑而拒贷,买家不仅有权退房,还可能获得赔偿;如果买家自身资信不足,则须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法律的天平,从不倾斜于任何一方,它只落在事实与契约的准确坐标上。对于每一位身处交易漩涡中的普通人,读懂这一坐标,或许比追逐房价涨跌更重要。
按揭拒贷; 合同解除; 权利瑕疵担保; 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