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纠纷中的共有房产分割难题
在武汉这座快速发展的城市,房产交易始终是家庭财富流转的核心场景呢。当购房意向金遇上婚姻关系破裂,一套尚未过户的房屋与一笔已经支付的款项,往往会在法律层面撕开一道复杂的裂口。近三年来,武汉地区法院受理的此类纠纷数量明显上升,其背后交织着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物权法的共有关系规则,成为房产律师实务中颇具挑战性的领域。
2024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当事人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看中武昌区一套总价三百八十万元的二手住宅。两人与卖方签订购房意向书,并支付了二十万元意向金,约定一个月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是,就在签约前一周,张某意外发现李某与案外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往来,双方矛盾急剧升级,婚姻关系走向破裂。李某随即单方面向卖方表示放弃购房,要求退还意向金。卖方以意向书已明确约定“意向金转为定金”条款为由,拒绝返还。此后,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该笔意向金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要求分割。李某则辩称,意向金系其个人婚前存款支付,且购房行为已终止,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定金罚则下的损失。

此案的争议焦点呈现三重结构。第一,意向金与定金的转化条件是否成就。购房意向书约定的“转为定金”条款,通常需要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为前提。但该案中,因李某单方放弃购买,导致签约未能进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解释空间。武汉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卖方在收到意向金后,确实因等待交易而错过了另一买家的出价,产生实际损失。第二,李某主张款项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链。而司法实践中,资金混同是常态,银行流水显示的是一张夫妻共同使用频率较高的银行卡账户完成支付。第三,涉案房屋虽未过户,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选房、议价、筹措资金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项合同债权,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武汉某知名房产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此案中张某的一方。代理律师在庭前做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一方面调取了两人与卖方沟通的完整微信记录,证明买房的共同意愿贯穿始终;二来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账户资金来源,发现意向金支付前三天,有二十万元从李某的个人理财账户转入该卡,但紧接着又有五万元从张某的工资卡转出用于当日消费支出,资金流向呈现混同状态。律师向法庭提出,即便主张婚前财产,也因混同而难以剥离,何况买房行为本身即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规划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投资生产收益”情形下的合理延伸。
武汉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卖方没收意向金的请求,认定其应返还二十万元。法院强调,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本案中未能签约的责任不在于双方过失,而是因婚姻关系变故这一客观情况。同时,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确认,该笔返还请求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李某主张的婚前资金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判决双方各享有十万元的份额。这起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厘清了家庭购房意向阶段产生的合同权利同样具有可分割性,不能简单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作为否定共有财产的依据。
这起案件给实务界带来的启示是多维度的。对企业法务而言,类似“意向金”条款的拟定需更精细化,明确何种情形下不得适用定金罚则,避免因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变动产生意外负担。对律师同行而言,处理涉及身份关系变化的房产纠纷时,不能仅拘泥于物权变动规则,而应综合运用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合同债权理论,在诉讼策略上追求各案由协同推进的效果。对普通家庭而言,一次共同购房中的资金往来,若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在情感破裂时便会成为争夺焦点。建议家庭在大额支出前,尤其是涉及婚前财产动用时,最好形成书面协议载明款项性质,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对簿公堂时陷入证据混同的被动境地。
购房意向金看似只是交易环节中的一笔暂付款,但当它嵌入婚姻共同体的经济生活后,便具有了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双重底色。法律无法修补感情的裂隙,却能以清晰而衡平的规则,让离散的双方在财产层面得到相对公平的安放。武汉中院的这份判决,正是以朴素的法律逻辑回应了复杂的生活现实,为同类纠纷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解决思路。房产交易中的每一笔款项,都承载着家庭对未来的期许;而当家庭结构变化时,让这些款项的归属回归法律框架下的理性判断,或许是对所有投入者的最大尊重。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人而言,不妨及早征询专业房产律师的意见,在法律的棋盘上预先摆好每一枚棋子,方能在风波到来时守住自己应有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