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一场事先张扬的产权豪赌

2026-09-09434阅读律所新闻

武汉的房产交易市场向来火热,而比天气更热的,是围绕“房”字展开的各种民间智慧。当“借名买房”四个字与“拆迁”二字叠加,其间的法律关系瞬间变得剑拔弩张。近期,一位因老宅拆迁而暴富的业主,与曾经借其名义购房的亲戚对簿公堂,案件标的额逾千万元,在武汉法律圈引发不小震动。人们不禁要问:在巨额拆迁利益面前,那张薄薄的“借名协议”,究竟是一纸护身符,还是一张催命符?


这起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八年前。彼时,非武汉户籍的商人陈先生(化名)看中汉口一处待拆迁的厂房地块,但受限于当时的限购政策,无法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经人介绍,他与拥有本地户口的远房表亲李某(化名)达成口头约定:由陈先生全额出资购买该厂房,产权暂时登记在李某名下,待将来政策松动或拆迁完成后再行过户。为稳妥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约定了出资比例、权属归属及违约条款,但并未进行公证。


借名买房,一场事先张扬的产权豪赌

命运的齿轮在2025年春季开始剧烈转动。该地块被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后,包括区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奖励在内的总补偿款高达两千余万元。当陈先生拿着协议找到李某要求配合领取补偿款并办理注销手续时,李某却突然翻脸,声称自己是登记产权人,陈先生的出资仅属于借款,且已用历年“利息”抵销。更棘手的是,李某在2024年底已将该厂房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代理陈先生的湖北某知名律所律师团队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借名买房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当然有效,若被认定为规避限购政策而无效,则陈先生只能主张债权返还,无法获得房产升值及拆迁利益;其二,李某已将房产设立抵押,即便法院确认陈先生为真实权利人,抵押权人的善意取得权利可能阻却执行;其三,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登记产权人李某,行政机关是否愿意向实际出资人支付补偿款,存在程序障碍。


庭审中,对方律师抓住“借名买房系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这一要害,力主合同无效。我方律师则另辟蹊径,仔细梳理了该政策的本质:武汉限购令旨在抑制住宅投机,而本案标的物系工业厂房,且陈先生实际用于实体经营,政策目的并未被架空。同时,律师调取了八年来陈先生支付购房款、缴纳水电费、对外出租并由其收取租金的完整银行流水和合同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作为实际权利人全面行使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这起案件让笔者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判决书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不涉及规避限购政策,则合同有效;反之,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本案的工业厂房性质,恰好为裁判留下了缓冲空间。


经过两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合意,陈先生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该厂房的权益。但因李某已设定抵押且无法涤除,法院创造性判决:李某应配合将全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抵押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陈先生,同时向陈先生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利息损失。这一结果虽未完全达到陈先生要求的“全部补偿款归己所有”,但在复杂的法律与现实纠葛中,已是最大化地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核心利益。


这起案件给所有试图以“借名”方式在楼市博弈的人敲响了警钟:所谓的“借名买房风险大吗?”答案不在协议的文字里,而在制度的缝隙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中。对于武汉乃至全国的企业家和投资者而言,借名买房本质上是拿法律形式去赌人心与政策。任何一种资产配置,若连产权归属都要仰仗他人的承诺,其风险便已悄然滋生。法律可以事后救济,却无法事前兜底。当拆迁的狂潮席卷城市,那张泛黄的协议,最终检验的不仅是法律素养,更是人性的成色。与其在利益面前考验亲情与友谊,不如在交易之初,就为产权筑起一道不依赖他人自觉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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