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遇上征收拆迁:一份协议引发的权利之争与复议路径

2026-07-24173阅读律所新闻

2024年秋,北京市丰台区一起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在律师界引起关注。当事人李女士(化名)与年迈的姑母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女士负责姑母的生养死葬,姑母去世后将名下两间平房的产权赠予李女士。协议履行近三年后,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为由,将全部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已去世姑母的法定继承人——一位几乎未尽赡养义务的远房侄子。李女士的合法权益被架空,她决定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


这个案件触及了中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人,在征收拆迁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面对征收部门“只认产权证上名字”的惯常做法,他们又该如何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一份协议,两种困境

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设计,核心在于通过合同形式实现“老有所养、残有所依”。依据《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现实中的矛盾在于:征收拆迁往往发生在协议履行期间甚至履行完成但产权尚未变更登记的阶段。征收部门出于效率和风险考量,倾向于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认定为被征收财产,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法定继承人。这种做法忽视了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意味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在李女士的案件中,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实质上是无视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这不仅侵犯了李女士作为扶养人的期待利益,也背离了协议制度设立的初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行政复议:权利救济的“第一道门”

面对征收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选择了行政复议而非直接行政诉讼。这个路径选择有其深层次考量。


遗赠扶养协议遇上征收拆迁:一份协议引发的权利之争与复议路径

行政复议相较行政诉讼具有审查范围更广、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等优势。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征收拆迁案件,复议机关通常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了三个核心法律观点:第一,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支付给法定继承人,认定“被征收人”时未考虑遗赠扶养协议的实际履行状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第二,征收部门未对协议的真实性、履行情况进行必要审查,程序存在瑕疵;第三,补偿决定直接剥夺了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的期待性物权利益,实质损害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征收拆迁领域,行政复议的关键不在于证明协议有效——协议效力本身是民事诉讼的范畴——而在于证明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出现重大偏差。


从个案到制度:权利保护的系统性思考

李女士的案件最终以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告终。复议机关在决定书中认定,征收部门在未查明房屋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即作出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正义,但背后的问题依然值得深思。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345号案件中就曾明确指出:在征收补偿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权利状况,不能仅凭产权登记就作出补偿决定。当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共有产权等特殊情形时,行政机关有义务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因简单化处理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对于与李女士情况类似的当事人而言,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准备:第一,收集并固定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及履行证据,如转账记录、生活照料证明等;第二,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协议副本,留存送达证据;第三,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及时启动复议程序,避免因逾期丧失救济权利。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与征收拆迁制度的衔接,折射出我国财产法体系中的一个结构性缺口。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遗赠扶养协议的应用场景只会越来越多。立法层面是否需要明确将协议权利人的地位纳入征收补偿的法定考量因素?征收部门的审查义务是否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细化?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数以万计家庭的养老安排与财产权益。


结尾

李女士拿到复议决定书那天,她正在医院照顾另一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人。这份协议让她在两年内照顾了三位老人,也让她在姑母的征收中获得了一份迟来的正义。但更多像她一样的人,或许还在等待制度的完善与行政部门的联动。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到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从一次行政复议到一套权利保护机制,法治的进步往往就藏在这些个体的维权历程中。对于律师而言,只有将每一个抽象的法条还原为具体的权利故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而对于公众来说,了解复议、善用复议,就是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筑起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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