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书遗嘱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效力争议频发
一份代书遗嘱,两套房产,三兄妹对簿公堂呢。2023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将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与遗嘱执行人选任争议推到了台前。该案经上诉后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其裁判逻辑对武汉地区房产继承实务具有明确的参照意义。
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在武汉拥有两套房产,市值合计约680万元。2021年,李某某因病住院期间,由其长女李某甲代为联系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到场,由张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将江岸区一套房产留给长子李某乙,将武昌区一套房产留给长女李某甲,同时指定张律师为遗嘱执行人。遗嘱由张律师代书后,李某甲宣读,李某某按手印确认,在场见证人为张律师及其助理王某。李某某去世后,次女李某丙提起诉讼,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理由是见证人王某系李某甲公司员工,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且遗嘱执行人由李某甲单方联系指定,不能代表全体继承人利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二:其一,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资格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其二,遗嘱执行人的选任是否影响遗嘱效力及遗产分割的公正性。
法院审理查明,见证人王某确与李某甲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于代书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不适格,导致该遗嘱因形式要件不满足而无效。涉案两套房产遂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三兄妹均等分割,各分得约226万元份额。关于遗嘱执行人,法院指出,遗嘱执行人的指定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无效则执行人资格自然丧失。即便遗嘱有效,执行人由某一继承人单方联系律师担任,虽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但若执行人无法保持中立,继承人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该案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强调,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资格审查应采取实质标准,不能仅凭见证人签字即认定适格。劳动关系、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均可能构成利害关系,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图方便,请亲友或下属充数,最终导致遗嘱整体无效,教训深刻。

从武汉地区近年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看,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明显高于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在涉及不动产继承的代书遗嘱案件中,因见证人资格瑕疵被认定无效的占比超过四成。这一数据提示遗嘱人和法律从业者,代书遗嘱的合规成本远高于事后争讼成本。
对于遗嘱执行人的选任,实务中应把握三个要点。第一,执行人最好由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且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的人担任,律师、公证员或专业机构是较优选择,但需注意该律师不得同时担任见证人以外的利益相关角色。第二,遗嘱人应在遗嘱中明确执行人的职责范围、报酬及更换机制,避免执行人消极履职或偏袒某一继承人。第三,若继承人对执行人公正性存疑,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法院根据继承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选任。
房产继承牵涉利益巨大,代书遗嘱的每一个形式细节都可能决定数百万资产的归属。见证人的选任不是走过场,遗嘱执行人的指定更不是人情安排。唯有在遗嘱订立阶段就引入专业法律审查,才能让遗嘱真正成为定分止争的工具,而非家庭战争的导火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