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棚改赎楼纠纷:一笔38万元“赎楼费”为何让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2026-10-05427阅读房产拆迁纠纷

2024年初,武汉青山区某棚改片区的一桩二手房交易,因一笔38万元的赎楼费用由谁承担,买卖双方从谈判桌一路打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牵涉棚改安置房上市交易的特殊政策背景,以及实践中长期模糊的“赎楼费”承担规则,在湖北法律圈内引发了不小讨论。代理买方的是湖北某知名律所房产团队,代理卖方的是武汉本地一家深耕拆迁领域的律所。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对当地棚改回迁房交易市场产生了直接冲击。


交易背景并不复杂。卖方周某是青山区棚改项目的回迁户,2019年取得一套85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2023年因家庭变故决定出售。买方李某看中该房,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28万元,首付40万元用于卖方“解押”——该房屋因周某此前经营贷款被抵押给银行,尚欠贷款本息36万余元。合同补充条款写明“卖方负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实际操作中,因周某无力自筹资金,双方便与某担保公司签订赎楼服务协议,由担保公司垫资38万元(含利息及服务费)完成解押,约定该笔费用待过户后由买方首付款中优先扣除。


问题出在过户环节。2023年10月,棚改安置房上市交易政策收紧,青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补缴土地收益金等费用共计9.8万元。李某认为这笔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棚改房上市补缴费用属于卖方历史成本”;周某则主张赎楼费38万元已由自己承担,土地收益金应由买方支付。双方僵持不下,担保公司随即将双方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垫资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赎楼费由卖方周某承担,土地收益金由买方李某承担。李某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


武汉中院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赎楼费的法律性质及承担主体;其二,棚改安置房上市交易中补缴土地收益金的合同默示义务归属。代理买方的律师团队提出核心观点:赎楼费本质是卖方为消除自身权利瑕疵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原则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卖方交付无权利负担的房屋是其主给付义务,赎楼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至于土地收益金,属于棚改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成本,根据《武汉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费用虽名义上由买方缴纳,但交易惯例及公平原则下,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应按房屋增值收益归属来分配——本案中卖方享受了棚改政策红利,却将上市成本转嫁给买方,有违诚信原则。


卖方律师则抗辩称,合同已明确“赎楼费用由卖方承担”,但该约定仅限于担保公司收取的“服务费”部分,垫资本金38万元属于代卖方清偿债务,本应包含在总房价中,不能重复计算;土地收益金属于行政规费,缴纳主体是买方,不应由卖方承担。


武汉中院最终采纳了买方代理律师的部分意见,但做出了一个颇具衡平色彩的判决:赎楼费38万元由卖方承担,但其中已包含的利息及服务费部分,因买方实际受益(提前取得无抵押房产),酌定由买方分担8万元;土地收益金9.8万元,考虑到棚改安置房交易的特殊性及双方缔约时的认知局限,判令卖方承担6万元,买方承担3.8万元。判决书特别指出,棚改安置房上市交易涉及政策衔接期,合同约定不明时,应结合交易背景、政策导向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避免机械适用格式条款。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标的额大小,而在于它触及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实务盲区:棚改安置房交易中,因历史政策形成的权利负担与交易成本,究竟该如何在买卖双方间分配?从法律逻辑看,赎楼费的承担遵循“谁权利瑕疵谁负责”原则,即卖方负有交付清洁产权之义务,垫资解押费用原则上应由卖方负担;但若买方因卖方无力解押而实际受益于担保公司的过桥资金,法院也可能基于“受益人补偿”法理酌情分摊。土地收益金则更复杂,其性质属于政府依规收取的上市交易对价,名义缴纳主体是买方,但实质是棚改房从“保障属性”转为“商品属性”的制度成本,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裁判思路:一是严格按行政规费缴纳主体确定;二是按“谁享受增值谁承担成本”分配;三是按公平原则比例分担。本案二审实际上采用了第三种思路,这也是当前湖北地区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主流倾向。


对买方面言,签约前务必核查棚改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条件,明确土地收益金、赎楼费、契税等全部交易成本的承担主体,切忌仅凭口头承诺或中介说辞就签字。对卖方面言,若确需买方首付款赎楼,应在合同中明确垫资性质及费用归属,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变相涨价”。对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收集棚改政策文件、地方交易惯例及双方磋商记录,用以证明费用承担的默示合意或行业惯例,单纯依赖合同文义往往难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武汉棚改赎楼纠纷:一笔38万元“赎楼费”为何让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棚改是城市更新的民生工程,赎楼是二手房交易的常见环节,两者叠加产生的费用承担争议,本质是政策过渡期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的缩影。当合同自由与政策强制交错,当个体利益与公共成本碰撞,司法裁判不得不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寻找平衡点。这起武汉案例提醒我们:在棚改安置房交易中,没有一笔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每一分钱的承担都需要在合同中找到它的法律坐标。唯有如此,才能让棚改红利真正惠及交易双方,而非沦为纠纷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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