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遇上征收补偿:一套武汉房产引发的受遗赠人资格之争

2026-09-20353阅读房产拆迁纠纷

2024年初,武汉青山区一处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房产,让年近七旬的周先生陷入了长达一年半的诉讼拉锯啊。这场纠纷的核心并非拆迁补偿标准本身,而是一份签订于2016年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对抗征收部门的补偿决定。案件经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在2025年尘埃落定,其裁判逻辑对同类征收补偿方案的设计具有样本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遇上征收补偿:一套武汉房产引发的受遗赠人资格之争

周先生的母亲王老太生前独居,名下有一套约78平方米的房改房。2016年,王老太与侄子周先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周先生负责其生养死葬,去世后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协议经公证处公证,此后八年周先生确实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2023年王老太去世,同年该片区启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约210万元或产权调换。周先生持公证书和协议向征收部门主张权利,却被告知: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人仍为王老太,征收部门只认登记,不认协议。若要获得补偿,须先通过诉讼确认物权变动。


这一答复看似程序严谨,实则将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推入了一个逻辑困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协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死亡后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部门以登记为唯一依据,等于将协议履行不能的风险完全转嫁给受遗赠人。周先生最终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中对其不利的部分,并确认其作为补偿对象的资格。


案件的关键转折出现在二审。湖北省高院在裁定中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补偿决定的作出,应当实质审查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归属。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且已实际履行的,征收部门不能仅以不动产登记未变更登记为由否定受遗赠人的补偿资格。法院同时指出,征收部门在拟定补偿方案时,对于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等特殊权利负担的房屋,应当设置权利申报和异议程序,而非简单套用登记簿记载。


这一裁判要旨触及了征收实务中长期被忽视的盲区。城市更新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状态往往比登记簿呈现的更为复杂——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长期租赁、离婚析产未过户、借名买房等情形并不罕见。征收部门若一律以登记为唯一确权标准,表面上追求行政效率,实质上将大量民事争议推向诉讼,反而拖慢整体征收进度。武汉这起案件的启示在于: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补偿标准的计算上,更体现在对被征收人真实权利状态的识别程序上。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实务操作路径。接受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委托时,应在协议签订阶段就建议当事人办理公证并保留扶养履行的完整证据链,包括医疗票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征收启动后,若征收部门以登记为由拒绝承认受遗赠人资格,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被动等待民事诉讼确权后再主张补偿——后者耗时更长,且可能因补偿方案已生效而丧失最佳救济时机。本案中,代理律师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直接挑战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将确权之诉与补偿之诉合并解决,为当事人争取了时间利益。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补偿方案的选择权问题。征收部门最初仅向周先生提供了货币补偿方案,理由是产权调换需要以登记权利人为对象。法院二审指出,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在补偿方式选择上应与登记权利人享有同等权利,征收部门不得以内部操作规范限制其选择权。这一认定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方案中应当明确特殊权利主体的补偿路径,包括权利申报期限、异议处理机制和补偿方式选择规则。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武汉这起案件折射出征收补偿制度与民事权利体系衔接的深层问题。征收补偿方案通常由征收部门单方拟定,其合法性审查往往侧重于补偿标准和程序步骤,而对被征收房屋上附着的民事权利多样性关注不足。当遗赠扶养协议、居住权、抵押权等权利负担与征收相遇时,缺乏明确的衔接规则,极易引发争议。本案裁判实际上确立了一项行政法上的审查义务:征收部门在拟定补偿方案时,应当对房屋权利状态进行实质审查,并设置合理的权利申报和异议程序。


对于正在经历征收或即将面临征收的当事人,此案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不要因为不动产登记未变更就放弃主张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且实际履行的,受遗赠人的补偿资格具有法律基础。关键在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将民事权利确认与行政补偿争议一并解决。而对于征收实施单位和方案制定者,则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不仅在于数字的精确,更在于权利识别程序的周密。一个能够容纳遗赠扶养协议、居住权等复杂权利状态的补偿方案,才是经得起司法审查的方案。


周先生最终获得了产权调换的资格,安置房位于原片区附近。这场持续一年半的纠纷以受遗赠人胜诉告终,但留给征收实务的思考远未结束。当城市更新的步伐加快,被征收房屋上的权利图谱只会更加复杂。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者需要意识到,登记簿只是权利的起点,而非终点。那些隐藏在公证文书、扶养事实和长期占有中的权利,同样需要被看见、被尊重、被纳入方案。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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