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遇上拆迁补偿:强拆合法性与权益归属的实务博弈

2026-09-28193阅读房产拆迁纠纷

一份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栋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一次深夜实施的强制拆除——武汉市民张先生的遭遇,将遗赠扶养协议、拆迁补偿与强拆合法性三个看似独立的法律问题扭结在一起,也折射出当前征收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的典型困境罢了。


案件的主角张先生与房主李女士并无血缘关系。李女士早年丧偶,独子长期在外地工作,日常起居由张先生照料。2018年,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张先生承担李女士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李女士将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某区的自建房屋遗赠给张先生。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搬入该房屋,持续履行扶养义务直至李女士2022年去世。


李女士去世后不久,该区域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时认定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遂向张先生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张先生提出异议,主张其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已取得房屋的受遗赠权利,且在协议履行期间征收部门从未告知补偿事宜。异议期内,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张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


遗赠扶养协议遇上拆迁补偿:强拆合法性与权益归属的实务博弈

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的强拆是否合法;其二,张先生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享有的权益能否转化为拆迁补偿请求权。


关于强拆合法性问题,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指出,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仍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应当经过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征收部门在张先生已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待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即实施强拆,程序明显违法。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但是,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不等同于张先生能够直接获得等同于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这涉及第二个层面,也是本案更具实务探讨价值的部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的受遗赠权利,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代理律师在诉讼中采取了“行民并行”的策略。一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行政赔偿奠定基础;另一来,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受遗赠权利。民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已按约履行扶养义务,其受遗赠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因房屋已被拆除,物权消灭,张先生的权利转化为对拆迁补偿利益的请求权。


这一权利转化路径在实务中并非坦途。征收部门往往以房屋系违建、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对抗行政认定为由拒绝补偿。但从法理上看,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行政职权范畴,而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不应混同。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若明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且扶养人已实际履行义务,应当审慎处理补偿利益的归属,而非简单以违建为由一概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行民交叉案件中亦明确,征收补偿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最终以行政赔偿与民事补偿协商的方式结案。张先生获得了针对房屋建筑材料损失及部分安置利益的赔偿,虽未完全等同于合法房屋的补偿标准,但其受遗赠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从行业视角看,本案揭示了三个值得关注的实务要点。其一,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在签订协议后,应尽早关注房屋的权属登记与规划许可状况,必要时通过补办手续或留存证据降低风险。其二,征收部门在处理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房屋时,应当建立民事权益核查机制,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行政赔偿。其三,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策略至关重要,单一诉讼路径往往难以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遗赠扶养协议承载的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信任与托付,拆迁补偿则关乎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当二者相遇,法律的精细之处正在于:强拆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代民事权益的归属判断,而民事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对行政程序的严格监督。唯有在行民交叉的缝隙中找准权利转化的逻辑链条,才能让每一份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在征收浪潮中不被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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